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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北海片区17号、19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于2020-02-26 16:22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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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片区19号地块(八七一厂宿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环城河,南至道路,西至鹿湖庄地块,北至华越微电子厂区。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305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19251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4.7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3.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4. 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对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安置:①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要求参加房改购房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待正式审核通过后,再按相应政策办理房改购房手续;②房屋承租人不参加房改政策购房的,与产权单位协商后进行处置。
(二)补偿价值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 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住宅成套房(划拨)14758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安置及择房原则
1. 安置用房房源
(1)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为高层住宅(期房),安置用房地址位于娄宫江东侧地块(东至山阴路,南至底限线,西至娄宫江,北至杨绍线);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
(2)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出让):15500元/平方米,非机动车库价格:有管道800元/平方米,无管道900元/平方米,地下停车位待入住后另行确定购置方式。
2. 安置用房择房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用房。抽取择房顺序号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择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安置用房套型,实行分档安置。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70平方米以下任意选择一套;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85平方米以下任意选择一套;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至85平方米(含)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105平方米以下任意选择一套;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5平方米的,可以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任意选择一套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3)被征收人要求调整面积择房的,须先按上述规定面积范围择房,并申请登记调整面积择房意向,待择房顺序号对应的择房(过号作废)阶段完成后,根据多余房源情况,被征收人可按腾空先后顺序调整所择安置房;
(4)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 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 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类似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 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环城河外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计发。期房过渡期暂定46个月,临时安置费先支付24个月,其余待安置用房交付时一次性结清。期房过渡期超过24个月后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 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3. 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7000元;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三)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网格奖。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奖励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则该网格内所有户不予奖励。
(五)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屋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北海片区17号地块(华越芯装公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区设施配套,提升改造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华越微电子公司,南至空地,西至马臻南路,北至鹿湖庄园。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1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10635.91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0.72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1.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市区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工业(出让)2859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助及奖励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工业等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4. 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5. 按期腾空搬迁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腾空移交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工业等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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